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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第一案:同行剽窃密室主题判赔111.6万元!
农历兔年春节将至之际,备受业内关注的“Max豆幽幽伯爵原创主题被侵权事件”有了重大进展,Max豆幽幽伯爵近期陆续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三份一审判决书,被告已就部分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贵阳幽径密室的一家门店里经营的三个密室主题分别抄袭了“Max豆幽幽伯爵”的原创主题《青衣客栈》《尸雨》《画鬼》;密室门店在美团点评平台注册的经营主体是一家有限公司,密室门店的实际控制人(老板)并非是公司的登记股东,而线下门店的收款二维码和美团点评后台提款账户则另有其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Max豆幽幽伯爵”的三个原创主题在整体上构成作品,并认定贵阳幽径密室经营的三个密室主题均构成侵权。
(注:因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暂不公开判决书全文)
密室主题的原创故事情节,通常以剧本、故事背景、动线流程等文字稿形式创作完成,原创故事内容本身作为“文字作品”被司法保护的难度并不高,这也是一些原创密室主张权利常见且便利的方式;但密室主题真正的价值并不是故事内容本身,故事情节只是实境娱乐产品中的元素之一,密室主题现场呈现的全部情节之综合整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是最重要的。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真人逃脱实景密室是由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创作元素综合组成,包括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等,前述具体表达形式即将密室所涉及的故事情节、流程剧本、真人NPC互动对话、室内建筑装饰、服装道具、机关物品、音乐声响等等表达内容予以呈现,前述创作元素作为一定形式的表达均可使人们在体验实景密室时从其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上予以感知”。
一审法院在详细论述原创主题的呈现内容、分析原创主题的表达结构基础上,分别从“密室主题整体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密室主题整体是能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密室主题整体内容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密室主题整体具有独创性”四个方面对原创主题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了论证认定。
如前所述,认定密室主题整体表达(而非单一的文字故事情节、置景美术、声效音乐等)构成作品,对提升实境娱乐产品的市场价值、加强原创实境娱乐主题的法律保障、防范“换皮式”抄袭等具有重大意义。那么,如果3.0版密室主题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情况下,其具体应属于什么类型的作品呢?是视听作品,戏剧作品,还是其他作品?不同的作品类型,认定被侵权的标准、作品的市场价值等都会有所不同。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如涉案密室类沉浸式实景密室属于当下文娱领域的新兴行业,也是时下大众休闲娱乐的新方式,故对密室行业有着规范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因而需通过合法适当地保护密室产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并激发创作热情从而创作更多好作品,满足大众需求并创造更多商业价值……”
“故事情节则是通过故事背景介绍、穿插旁白音、NPC 互动台词、实景布置装饰、物品陈设、机关线索提示等各创作元素进行编排和串联,从而构成一个具体完整的故事内容;同时,在每个情节设计时采用哪些创作元素也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富有个性的选择与编排,使得玩家在进入密室后通过经设计、选择和编排的各创作元素所反映出的逐个信息,获取进入后续情节和场景的线索提示信息;而且因各种创作元素的类型繁多、故事情节创意无限,即便制作同一故事情节内容的实景密室,在创作元素的选择或编排上会有着无数个性化的集合……”
3.剧本娱乐同行抄袭主题
全国最高额赔偿判决
本案中贵阳幽径密室一家门店中的三个密室主题均抄袭自“Max豆幽幽伯爵”的原创主题,人民法院基于司法审判实践惯例,将三个主题拆分为三个案号案件分别出具了判决书,而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和意识动机则是三个主题自始整合在一起的。
在原告尽最大努力充分调查取证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综合根据原创密室作品的知名度和经营情况,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规模、主观状态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三个主题的侵权赔偿金额分别为42.3万元、37万元、32.3万元,总计111.6万元。
4.全国首例对同行剽窃主题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司法阐述
在司法实践中,若一个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多种性质的侵权(既涉嫌侵犯著作权,又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通常会优先选择最直接方式(著作权)对原创者进行保护,且不再就该侵权行为构成另一性质的侵权(不正当竞争)作出最终的结论性认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认定了被告侵犯“Max豆幽幽伯爵”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也不再就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作出最终认定。但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行为特别论述称:“双方确属同一实景密室行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且被告……在签订加盟协议时已明知其在约定范围内的从业限制;而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创作并早在……年就对外经营涉案密室……,并使涉案密室在业内具有知名度,而被告……通过被告……公司未经许可经营与涉案密室……创作元素和编排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被控侵权密室……,且在宣传介绍时使用包括涉案密室在内的原告……密室主题介绍内容。”
5.全国首例对惊悚题材故事情节
是否属于“宣扬封建迷信”进行论证
本案中,被告提出原告的原创主题内容涉及惊悚、鬼怪等情节,属于“宣扬封建迷信”,不应作为“作品”被保护。
6.全国首例在剧本娱乐
诉讼纠纷中引入法学专家论证
7.全国首例认定剧本娱乐领域
营业执照注册主体
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一个“空壳公司”作为剧本娱乐项目在网络平台和线下门店的名义经营主体,而实际经营控制者另有其人的情况。利用无资产的空壳主体逃避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顽疾。
结 语
虽然本案因被告诉讼策略选择了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还需等待二审法院的审理裁判,但本案一审阶段涉及的上述7个重点事项必然仍会为剧本娱乐行业提供重大参考价值,在剧本娱乐行业发展中,特别是原创密室产品发展和保护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然,我们也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同的密室主题类型、不同的侵权情节、不同的有效证据程度、不同的维权态度、不同的审理法院、不同的成本投入等均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裁判结果,每一个案件都有可能有特殊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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